财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白新能源汽车当局采购比例要求的关照
财办库〔2024〕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筹划单列市财务厅(局),新疆生产建立兵团财务局,党中心有关部分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天下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天下政协办公厅秘书局,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查察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心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会合采购机构:
按照《中共中心 国务院关于加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党政构造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省能源资源工作规划》(国管节能〔2021〕195号)等有关要求,为增强当局采购新能源汽车管理,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利用,现就新能源汽车当局采购比例要求等事项关照如下:
一、采购人应当增强公务用车当局采购需求管理,充实相识新能源汽车的功能、性能等环境,联合现实利用必要,带头利用新能源汽车。
二、主管预算单元应当统筹确定本部分(含所属预算单元)年度新能源汽车当局采购比例,新能源汽车可以满意现实利用必要的,年度公务用车采购总量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0%。此中,对于门路相对固定、利用场景单一、重要在城区行驶的秘密通讯等公务用车,原则上100%采购新能源汽车。采购车辆租赁服务的,应当优先租赁利用新能源汽车。
三、主管预算单元应当引导和督促所属预算单元落实好新能源汽车当局采购比例要求,做好新能源汽车利用有关保障工作。
对于政策实行过程中碰到的题目,实时向财务部国库司反馈。
财务部办公厅
2024年12月19日 |